段俊锋律师,广西桂林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一、判缓刑后司法局不接收怎么办
判缓刑后司法局不接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投诉。
判了缓刑司法局不接受,不影响法院判决。
法院判缓刑的,司法局无权不接收。当然,如果犯罪人不居住在该司法局辖区的,法院应当将犯罪人移送其居住地的司法局执行。
对矫正对象的接收是一项严肃、严格的法律程序,它以权力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为依据,以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为载体,以履行法律手续为表现形式,因此司法局应当接收。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二、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
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一般来说取保候审的很大可能会判缓刑,但是具体还需要根据案件进行分析。
对于缓刑罪犯司法局没有权利不接收,像是这种不接受的情况也不应该直接向公安机关投诉的,首先要搞清楚司法局不接收的具体原因,通常肯定就是因为管辖的问题,只要是具备管辖权而且也有了相关的材料手续,司法局就应当接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以后,当事人需要三天之内到指定的司法局报到。
我国的企业组织形式是什么
1、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二、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税收影响;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划分。国际上通常分类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独资
独资企业,西方也称“单人业主制”。它是由某个人出资创办的,有很大的自由度,只要不违法,爱怎么经营就怎么经营,要雇多少人,贷多少款,全由业主自己决定。赚了钱,交了税,一切听从业主的分配;赔了本,欠了债,全由业主的资产来抵偿。我国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很多属于此类企业。
合伙
合伙企业是由几个人、几十人,甚至几百人联合起来共同出资创办的企业。它不同于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公司企业。它通常是依合同或协议凑合组织起来的,结构较不稳定。合伙人对整个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负有无限的。合伙企业不如独资企业自由,决策通常要合伙人集体做出,但它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优势。
以上两类企业属自然人企业,出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
合伙企业的特点:
合伙企业法规定每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
法律还规定合伙人转让其所有权时需要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有时甚至还需要修改合伙协议,因此其所有权的转让比较困难。
公司
公司企业是按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创办的企业。主要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指不通过发行股票,而由为数不多的股东集资组建的公司,其资本无需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在出让股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有限公司中,董事和高层经理人员往往具有股东身份,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程度不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样高。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必向社会披露,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程序比较简单,管理机构也比较简单,比较适合中小型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的企业法人。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企业组织形式一般指的是该公司存在的形态,在我国有独资、合资以及公司制企业,企业组织形式决定了企业的相关性质以及地位,是企业运转与工作的最基本的需要,在成立之初必须明确好企业的形式,该企业才能进行工作和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