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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改制时如何去理顺关联关系?企业改制与重组有哪些条件

2021年12月10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段俊锋律师,广西桂林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为企业改制时如何去理顺关联关系?

  摘要: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所涉及的关联方有哪些怎么理顺关联关系呢下面由为您解答!


  1、什么是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一般是指上市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公司并购行动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财务监督、信息披露、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等一系列法律方面的问题,应该受到公司管理层的高度关注。


  2、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所涉及的关联方有哪些


  上市公司必须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以避免因关联交易而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必须要理顺与改制前的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需要解决的前提问题是哪些人或法人构成关联方。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下述几类主体构成关联方:


  控股股东;


  其他股东;


  控股股东及其股东控制或参股的企业;


  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发行人参与的合营企业;


  发行人参与的联营企业;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上述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


  其他对发行人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3、关联交易有哪几类


  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所从事的如下几类交易:


  购销商品;


  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


  兼并或合并法人;


  出让与受让股权;


  提供或接受劳务;


  代理;


  租赁;


  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


  提供资金或资源;


  协议或非协议许可;


  担保;


  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


  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


  合作投资设立企业;


  合作开发项目;


  其他对发行人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4、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为理顺关联关系有必要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第三、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重组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第四、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企业改制与重组有哪些条件

  公司进行改制和重组是很常见的,企业体制进行改革时,我们称其为企业改制,那企业改制与重组有哪些条件接下来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拟上市公司进行企业改制与重组的基本要求


  上市公司应为能够自主经营并能够独立承担和风险的公司。


  上市公司拥有能够促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其他管理层规范运作的公司治理机构。


  上市公司能够有效地避免同行业竟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上司公司具备完善的自身主营业务,并通过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力。


  二、企业改制重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发行上市的具体要求


  拟上市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符合《公司法》第73条规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符合《公司法》第99条规定。


  拟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应做到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和业务的独立完整。具体要求包括:


  ①股东应将业务所需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整投人拟上市公司,并办理相关产权、股权等权属变更手续,不得单独以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折股。


  ②拟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为公司的专职人员,不得在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职务。


  ③拟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办公机构及场所须独立、完整,不得与控股股东混合经营、合署办公。


  ④拟上市公司须设立专属的财务会计部门,并独立建账,独立开设银行账户。独立纳税。


  主营业务突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由两个以上发起人以经营性的业务和资产出资组建的拟上市公司,所投人的业务必须相同,或者存在生产经营的上下游纵向联系或横向联系,禁止将不同类、不相关的资产;捆绑上市;。


   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中应避免与控股股东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在改制重组中,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或者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千预拟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拟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交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关关联交易表决的回避制度。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发行上市时,原公司的业务、资产、债权、债务应整体进人变更后的拟上市公司,不得剥离原公司业务和资产。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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