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俊锋律师,广西桂林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核心内容:企业破产宣告对破产人会产生什么法律效力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原因被宣告破产后,会对破产人的法律人格、破产人的财产权利、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破产人的职工等产生法律效力。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企业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企业破产宣告对破产人产生的法律效力:
1、破产宣告对破产人法律人格的效力。
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后,企业由债务人变成了破产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进行破产登记,其法律人格仅在清算意义上继续存在。这与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仍然可以在一定限制下合法地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人格上有重大区别。
2、破产宣告对破产人财产权利的法律效力。
我国《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规定企业一旦破产,便丧失了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而在《企业破产法》中,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便指定管理人由其负责行使对于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
3、破产宣告对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效力。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在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前,负责保管本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根据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等等。这样的规定类似于国外的破产法理论中有关准破产人的规定。
4、破产宣告对破产人的职工的法律效力。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职工原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职工成为失业人员,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并有权自谋职业,或者根据有关的规定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安排重新就业。
《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房产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有哪些公司在设立的时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样的,在公司申请破产的时候,也是要满足相应的条件的。然而,不同类型的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不同,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房产公司申请破产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吧。
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第三、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第四、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第五、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