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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限制条件

2015年8月13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对社会都是承担了相当的责任的,应当由有判断能力、信誉良好、有经营业绩、无劣迹的人担任。为了防止不合格的、不能胜任公司负责人的人员担任公司负责人,公司法明确规定下列几种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以上几项是对任职资格的限制性规定,又称消极资格的规定。这些规定保护了社会的利益、公司的利益,也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必须重视和保证公司负责人的素质,使之符合社会利益、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要求。
延伸阅读:
公司合作协议书范本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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