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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2015年8月13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一)表见代表
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成立表见代表应具备如下条件:
1、须有董事越权行为的存在;
2、越权董事具有被赋予公司代表权的外观。首先是公司的董事;其次代表行为须以公司名义实施。
3、须第三人为善意,即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
4、善意第三人的行为须基于对越权董事的外观的信赖。
法律效力:由公司承担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越权董事追偿。
(二)无权代表
即故意和重大过失的第三人与越权的董事之间的交易。
法律效力:1、对于越权董事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无效,由越权董事承担责任。
2、对于其他的情形,效力待定,须要经过公司的追认。公司不予以追认的,无效,由越权董事承担责任;公予以追认的,有效,由公司承担责任。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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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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