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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工备案登记
2015年8月13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1.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招工后30日内到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招工备案和劳动者就业登记。
2.用人单位招用大、中专、技、职校毕(肄)业生,应当在招用后30日内到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3.用人招工备案登记实行四联凭证。第一联为"存根",由登记部门留存;第二联存入个人档案;第三联由劳动合同管理部门作为劳动合同鉴证凭证;第四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凭证。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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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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