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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发放管理的有关问题

2015年8月13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一)要严格执行有关“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印刷、管理、发放制度。河南省劳动厅就业处统一印制、管理、下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各地不得使用非标准证件。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221号文件规定,“对盗印证卡的行为,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厉打击”。各地劳动部门只能一个机构负责发放“证卡”,不得多头发放。

(二)各市、地、县(市)劳动部门及授权的乡镇劳动服务机构只能在其辖区内发放“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我省已在外省就业的民工,如未进行就业登记、未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应尽快到河南省劳动厅驻外办事机构或其有委托代理关系的当地劳动部门补办有关手续。省直其它单位,各市、地、县(市)有关部门未经省劳动厅批准,不得到外省、市、自治区补办、年检“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详见河南省劳动厅转发《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6年6月10日豫劳业[1996]14号)]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zfxls.cn/art/view.asp?id=826196375890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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