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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城镇劳动力就业

2015年8月13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促进城镇劳动力就业

1. 实行就业目标责任制

各地要明确领导分工,组织制定本地区的城乡劳动就业工作目标和规划,落实部门和专人负责,一级抓一级,定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统筹安排,精心指导,年终进行考核。当前,应以培训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以实施下岗人员出中心和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与有序流动为重点,从深化保险制度改革入手,统筹城乡就业,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劳动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2. 建立健全市场就业机制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逐步形成国家宏观调控,城乡协调发展,企业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供求,社会提供服务的市场就业机制。当前,要加强劳动力市场法制建议,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规划,对社会发布招工(招聘)广告及举办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检查,实行职为介绍许可证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介机构,对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需要就业的社会失业人员、下岗人员和要求流动的人员,建立定期登记制度,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服务。 同时,要切实抓好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网络建设,正确引导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3. 深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促进失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

结合本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在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过程中,努力探索再就业的新形式,开展再就业的新领域。

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将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等用人单位和职工全部纳入失业保险实施范围,并按照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逐步建立职工个人适当缴纳部分失业保险金制度。积极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转业训练、单位试用工、发展劳服企业、组织生产自救等,促进和帮助失业人员与下岗职工再就业。与此同时,要合理调控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对使用本省或外省劳动力的企业征收就业调节金,以保证城镇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再就业。

4. 发展劳服企业,拓宽就业渠道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服企业,凡安置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超过本企业总人数60%(含60%),可享受免征所得税3年的优惠待遇;免税期满,如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占原企业总人数30%(含30%)以上的,可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待遇。工商、城建、公安、城管、土管等部门,对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开展生产自救的,在场地安排,发放证照等方面应给予优惠,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名级政府部门,每年应将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出取的生产自救费,用于兴办劳服企业的贷款贴息,使之更多吸纳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职工。

5、强化职业技能训练,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加强就业、转业(转岗)训练工作,建立面向市场、多形式、多层次、覆盖城乡、方法灵活的就业训练机制,大力开展各类实用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其就业竞争能力。

6、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部门要保证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充分发挥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发展劳服企业组织生产自救的整体功能。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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