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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董事、监事、高管的具体规定

2015年9月9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兼职禁止,忠实、勤勉义务,任职资格,任期以及其他限制。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级职员兼职禁止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属于公司的高级职员,他们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这是因为上述高级职员能否忠实、有效地履行其职务,将直接关系到国有独资公司的存在和发展,如果允许他们任意在其他经营组织兼职,势必会影响其在国有独资公司的职务的履行。但对于一般员工兼职法律无禁止性规定,因此,企业若需要对某些员工或某些岗位的员工需要作出禁止兼职的话,只能通过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来约束员工不得兼职,或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明确这一规定。否则的话,在没有事先的约定或规定的情况下,单位是不可以禁止员工兼职的,若以员工兼职为理由开除员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单位将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处罚或解约也因缺乏有效的依据而无效。作为兼职员工,在兼职的同时,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原用人单位的利益。若在兼职活动中涉及到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或员工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都可能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使得用人单位获得解除劳动合同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除此之外,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否则,其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这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当然也使用于其他各类企业,任何企业都不得违反。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有任期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的任期是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公司法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没有限制,一切尊重董事会的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没有任期限制。
  五、其他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兼职禁止性规定,但却对某些人员却有兼职回避规定,如“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公司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也都有类似的规定,法官、检察官、律师不得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除外,律师可以兼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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