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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就业者十注意

2015年11月12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孙书静

求职就业前掌握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它不仅是劳动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调整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相关的劳动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就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歧视。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行就业。

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一定的条款。

四、劳动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

六、工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

七、劳动安全卫生: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进行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采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八、职业培训: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搞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 能力和工作能力。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国家对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技能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九、社会保险和福利: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十、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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