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应收账款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合同管理
律师文集
应收账款
经典案例
股权纠纷
刑事责任
兼并收购
融资上市
改制重组
合并分立
劳动用工
解散清算
有限责任
股份公司
合同管理
文章列表
《承揽合同》定作人行使随时解除权还有何限制?
2015年12月24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定作人行使随时解除权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定作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合同。虽然《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随时”不是任意绝对,实际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的任何时间。根据解除的含义,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效力存续期间,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如果承揽人已经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已经支付报酬等费用,合同已终止,定作人此时如果不需要工作成果的,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2、定作人根据本条解除的,应当通知承揽人。解除通知到达承揽人时,解除生效,合同终止,承揽人可以不再进行承揽工作。
3、定作人根据本条解除承揽合同的,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这些损失主要包括承揽人已经完成的工作部分所应当获得的报酬、承揽人为完成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费以及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zfxls.cn/art/view.asp?id=837414424780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包括哪些 培训合同内容规范主要内容
2.合同编号管理办法 关于合同条款补充有何规定?
3.起草合同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合同应具备的内容有哪些?
4.签订合同需要注意些什么?劳动合同陷阱常见的有哪些
5.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有什么区别?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手机:13907832555
电话:13907832555
地址:广东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三区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11楼
Q Q:
联系我们
站内导航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人才招聘
案件委托
联系方式
法律咨询
网站地图
友情链接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0783255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