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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之义务
2016年3月30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1、发起人必须依法认购其应当认购的股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发起人必须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
2、发起人必须承担公司筹办事务:股份有限公司不可能自己设立,它的最终成立有赖于发起人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筹办。如果发起人不去办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事务,那么,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可成立。为此,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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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90783255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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