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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总则

2017年4月18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总则
  一.总则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 批准,以 方式设定;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注:〈〈公司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公司,除了具体表述公司成立所依据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外,还应当在章程中说明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进行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股,于年 月 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
  (注:没有发行(或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无需就本条有关境内上市外资的内容作出说明。以下同。)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元。
  (注: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决心书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营业期限为___年,(或者公司为永久性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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