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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投保指南

2017年10月16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当一个贸易商需要对一笔货物进行保险时,首先要跟保险公司联系,通常是填制一张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接受后就开始生效。保险公司出立保险单以投保人的填报内容为准。填报时要明确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名称:要按照保险利益的实际有关人填写。
2、标记:应该和提单上所载的标记符号相一致,特别要同刷在货物外包装上的实际标记符号一样,以免发生赔案时,引起检验、核赔、确定责任的混乱。
3、包装数量:要将包装的性质如箱、包、件、捆以及数量都写清楚。
4、货物名称:要具体填写,一般不要笼统地写纺织品、百货、杂货等。
5、保险金额:通常按照发票cif价加成10%—20%计算,如发票价为fob带保险或cfr,应将运费、保费相应加上去,再另行加成。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赔偿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付,因此溢额投保(如过高的加成、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投保金额等)是不能得到全部赔付的。
6、船名或装运工具:海运需写明船名、转运也需注明;联运需注明联运方式。
7、航程或路线:如到目的地的路线有两条,要写上自x经x至x。
8、承保险别:必须注明,如有特别要求也在这一栏填写。
9、赔款地点:除特别声明外,一般在保险目的地支付赔款。
10、投保日期:应在开航前或运输工具开行前。
注意事项:
1、投保申报情况必须属实;
2、投保险别、币制与其他条件必须和信用证上所列保险条件的要求相一致;
3、投保险别和条件要和买卖合同上所列保险条件相符合;
4、投保后发现投保项目有错漏,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如保险目的地变动、船名错误以及保险金额增减等。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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