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管理
文章列表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概述

2017年11月5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在为货主提供便利的门到门服务,减少了部分集装箱货物运输风险的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的风险,从而给运输保险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保险人责任期限的延长、承保责任范围的扩大、保险费率的调整以及集装箱运输责任保险等。
  与传统的运输方式相比,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使得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许多风险将得以减少,其中包括:
  (1)装卸过程中的货损事故;
  (2)货物偷窃行为;
  (3)货物水湿、雨淋事故;
  (4)污染事故;
  (5)货物数量溢短现象等。
  然而,随着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开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风险,如:
  (1)由于货物使用集装箱运输,货物包装从简,因而货物在箱内易造成损坏;
  (2)由于货物在箱内堆装不当、加固不牢造成损坏;
  (3)在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时,责任人对每一件或每一货损单位的赔偿限额大为增加;
  (4)装运舱面集装箱货物的风险增大等。
  由于上述原因,尤其是舱面装载集装箱,运输风险增大,保险公司会据此提出缩小承保责任范围,或对舱面集装箱征收高保险费率,或征收保险附加费。
  与此同时,在多式联运下,保险利益所涉及的范围也有所变化,主要有:
  (1)海运经营人:从某种意义上讲,由谁投保集装箱,与谁拥有集装箱或对集装箱承担责任有关:如果该集装箱由船公司拥有,则应该由船公司进行投保。可采取的投保方式包括延长集装箱船舶保险期、扩大承保范围、单独的集装箱保险等。在实际保险业务中,单独的集装箱保险比延长船舶保险期应用得更为广泛。
  (2)陆上运输经营人:陆上运输经营人通常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人、公路承运人、铁路承运人等。当他们向货主或用箱人提供集装箱并提供全面服务时,必须对集装箱进行投保,以保护其巨额资金投入。
  (3)租箱公司:在租箱业务中,不仅要确定租赁方式,同时,确定由谁对集装箱进行投保也是十分重要的。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无论是集装箱的长期租赁,还是程租,较为实际的做法是由租箱公司继续其保险,而向承租人收取费用。
  (4)第三者责任:在集装箱多式联运过程中,除因箱子损坏而产生经济损失外,还有可能对第三方引起法律责任。如集装箱运输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等。由于对第三者的损失责任可能发生在世界任何用箱地,因此其签订的保险单也必须是世界范围内的。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zfxls.cn/art/view.asp?id=897208084105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包括哪些 培训合同内容规范主要内容
  • 2.合同编号管理办法 关于合同条款补充有何规定?
  • 3.起草合同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合同应具备的内容有哪些?
  • 4.签订合同需要注意些什么?劳动合同陷阱常见的有哪些
  • 5.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有什么区别?
  •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 手机:13907832555
    • 电话:13907832555
    • 地址:广东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三区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11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0783255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