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责任
文章列表

欺诈发行股票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2018年1月12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欺诈发行股票诈骗罪怎么认定其认定标准是什么我国刑法都169条相关规定明确了欺诈发行股票诈骗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是欺诈发行股票诈骗罪。那么达到怎么样的情节会认定为刑事犯罪下面由编辑在本文整理介绍。

  《刑法》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规定

  《刑法》第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要件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指:

  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5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发行数额在500万以上的;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一般指投资者受到发行方的欺诈,投资行为受损而导致强烈反应,如示威静坐、集体上访甚至自杀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所发行的股票、债券数额没用达到第一项所规定的标准,也不存在其他几项规定的情况,也可以依法对行为人进行立案追诉。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相关法律

  《证券法》第188条规定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zfxls.cn/art/view.asp?id=903217172201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网络金融犯罪有什么特点 金融诈骗案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 2.网络金融犯罪去哪个部门举报 金融网络借贷案件存在什么样风险?
  • 3.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总监有罪吗?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 4.网络金融违法犯罪种类到底有哪些?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 5.使用误收的假币如何定性
  •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 手机:13907832555
    • 电话:13907832555
    • 地址:广东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三区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11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0783255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