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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应该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2018年1月14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案情摘要】
  1996年,辽宁省某保安公司与大连市某皮革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要求其为保安公司定做200件皮衣上装及600双皮鞋,并提供了具体的尺码。合同约定,皮衣材料为一级羊皮,皮鞋材料为一级牛皮,皮衣价格依尺码大小分别为800元至1200元,200件共计22.8万元。皮鞋价格一律为每双140元,总计8.4万元。由保安公司先付给皮革公司定金3万元。合同还约定,如保安公司违约,定金归皮革公司,同时还应向皮革公司交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交货时间为同年10月31日。其后,保安公司还派人到皮革公司监督生产质量,但只去过一次。履行期限届满,保安公司前去提货,经当场检验发现有部分皮衣不符合一级羊皮的质量要求,皮鞋也存在类似问题。于是,保安公司只同意接收合格的皮衣和皮鞋,并支付相应的货款,同时要求皮革公司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而皮革公司辩称,在工作过程中允许保安公司进行检验和监督,而保安公司未履行检验监督的义务,因此事后发现质量问题,保安公司不能提出异议,保安公司应该支付全部货款。
  【法律分析】
  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将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做人,是承揽人最主要的义务。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要求的,或者使工作成果价值减少的,承揽人应对此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所讲的瑕疵是指质量瑕疵而不是指权利瑕疵。
  根据本条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揽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应具备两个条件:
  (1)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质量标准和要求的,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该约定的,即可认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
  (2)定做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后,定做人应当及时验收,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经验收发现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定做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通知承揽人。
  为减少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瑕疵,定做人在其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可以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这类预防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定做人可以在不影响或妨碍承揽人正常工作的情形下,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做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作为承揽人,接受定做人的监督检验是其一项义务,即使合同未约定,对于定做人的合理监督,承揽人也应当提供方便和条件,并应当如实地向工作人员反映工作情况。
  (2)定做人对于承揽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要求其及时改正。作为承揽人,对于定做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指示,应当及时采纳,改进自己的工作,定做人对承揽人提出的问题经过相当期限,承揽人仍未改正的,定做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做人发现承揽人工作中存在问题,该问题的存在将使承揽人不可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定做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过,如有以下情况,可以免除承揽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1)约定免除。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免除承揽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则应承认当事人的选择。
  (2)由于定做人中途改变承揽工作要求或因其错误指示而致使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产生瑕疵的。因为定做人之过失而致使工作成果有瑕疵,定做人自然应因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这种不利后果。此外,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有瑕疵而致使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存在瑕疵的,应免除承揽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承揽人对定做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之时,应当及时通知定做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的纠纷就不难解决。保安公司作为定做人对皮革公司提供的材料和工作过程有检验和监督权,但是这并非是其必须完成的义务,而羊皮、牛皮等物的质量不会因保安公司的检验与否而有所改变。而皮革公司自己提供材料时,应提供与保安公司所订合同的要求相符的材料。皮衣和皮鞋质量不符合要求是由于其原材料不合格所致,因此皮革公司应该对其工作成果负瑕疵担保责任。保安公司可以要求其更换、重做等。总之,皮革公司作为承揽人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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