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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中的行政审批机制

2018年6月5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1990年代以来,跨国并购的浪潮席卷了世界,受其影响,中国的外资并购也日益活跃。根据有关机构的统计,从1998年到2001年,中国国内发生外资并购国内企业66起,金额为66亿元人民币。从2004年到2008年底,中国批准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项目共4883项。
    在外资并购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中国也在不断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意图在法制层面完善外资并购体系和制度。但是,在外资并购的过程中,并购的双方还是遇到了许多现实问题,有的甚至严重影响了并购的进程,给并购双方带来了很大的困扰,甚至错失并购良机。
    在行政审批层面受阻的典型案例就是徐工凯雷并购案。2005年10月,徐工与凯雷在南京签订了《股权买卖及股本认购协议》和《合资协议》,但是经过三年的等待,经历了三次修改之后,直至2008年8月,方案仍未获行政部门批准。凯雷和徐工共同发表声明:双方于2005年10月签署的入股徐工的相关协议有效期已过,双方决定不再就此项投资进行合作。凯雷并购徐工案比较典型地呈现出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带来的外资并购风险。
    2009年,商务部等六部门再次修订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虽然只规定了商务部作为外资并购的审批机构,但如果外资并购涉及国有资产,并购的审批就会比较复杂。《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涉及国有资产的需要提交当时的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现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如果境内企业是上市企业的话,还需要经证监会备案。在徐工凯雷并购案中,因为徐工机械的主要产品是汽车起重机,还需要经过国家发改委审批。
    另外,并购材料的报送、审批程序也比较繁琐。《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但是,相关法规对申请材料的补充及30日的审批期限是否可以中断或者中止等方面没有详细的规定,比如:审批机构须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方式通知申请方进行补充材料、申请方须在什么时间之内完成材料补充等。这样在材料准备以及等待审批的过程中如果双方沟通不畅,则比较容易导致审批拖延,浪费申请人的时间,给申请人后续申请工商税务登记等工作带来困扰。国内外的市场环境以及中国的政策都在不断的变化发展,这些问题有时甚至会对并购带来致命的打击。
    凯雷并购徐工的过程中,中国的政策就发生了变化。2006年8月,中国商务部联合国资委等六部门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一旦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则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当年商务部就依此规定就凯雷并购徐工召开了两次“听证会”。新的政策的出台、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导致了凯雷徐工在审批方面一直处于一种等待的状态,使得凯雷并购徐工案久拖未决并最终流产。
    因此,中国针对外资并购的立法以及制度层面的建设显得愈加迫切;企业也应在进行并购之前充分认识到法律环境对并购进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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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这一规定意味着,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表示,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将金融资产纳入法律适用范围,将确保能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全面规制,对今后金融国有资产的整合以及整个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都具有积极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有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时表示,除经营性国有资产外,其他国有资产也存在监管不严、资产流失的问题,企业国有资产法只是国资立法过程的第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表示,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后,将研究对行政事业性资产立法。
    剑指国资流失关键环节
    新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不仅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明确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审批程序,还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核心原则。
    对于曾经引起热议的管理层收购(mbo)问题,法律也明文规定,可以向企业的高管或近亲属,或这些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企业应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如实披露有关信息。
    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一鸣认为,很多国有资产的流失就是发生在评估和转让环节。只有切实做到程序合法,渠道公开透明,才能够真正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科学监管。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个层面,构建了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其中,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也要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刘纪鹏表示,此举将有利于建立全方位的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预防体系。
    严防“管家”成“败家”
    许多国企高管因非市场选拔而屡遭诟病。一方面,国企高管难以对国有资产经营好坏真正负责;另一方面,不少国企高管却又享受市场化的高薪,更是激发各界热议。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刘澄表示,法律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快培育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督促企业管理者更有法律意识和管理意识,“企业负责人有了积极性,企业才会焕发活力”。
    法律还强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为防止企业高管“一言堂”,企业国有资产法还规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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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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