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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改制企业财税政策

2018年7月11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经过年十年的改革,青海省的重点企业都完成了公司制改造,其中大多数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基本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在“育大、扶小、汰劣、减负”等方面迈出了新步伐。但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有关财政和税收政策方面的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主要是:
  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问题
  1.改制企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处理问题。改制前,国有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同时,根据其盈利状况为本企业职工购买了住宅,作为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改制过程中,一般只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了评估和审计,而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还没有具体的处理办法。作为权宜之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暂时把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按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在住房制度改革还未实施到位的情况下,只能挂账处理。这样势必会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如果长期没有明确、规范的处理办法,势必会造成企业改制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流失;二是改制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在改制后的企业中仍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提取折旧,必然会影响改制后企业的效益和股东的分红。
2.被改制国有企业应收账款的处理问题。按照现行规定,被改制的国有小企业逾期两年以上的应收货款,可以按50%计算,冲减净资产。目前,企业之间拖欠货款的现象比较普遍。由于改制后的企业收到改制前的应收货款,超过50%的增量部分,其所有权的归属还没有明文规定,如果增量部分归改制后的企业所有,就势必会使国有资产流失,如果在改制前人为地控制应收账款的话,这种情况会更加严重;如果增量部分算作国有资产,又势必会对改制后企业的产权结构产生影响。
3.改制企业的财产评估问题。改制企业的财产评估准确与否,直接涉及到国家、集体和职工为股东的切身利益。因此,资产评估必须由国家批准的中介机构以法定程序进行。但由于一些地区过分强调改制的进度,为了使职工接受改制后应由职工支付的资本数额,有的甚至人为影响评估过程,调整评估结果,致使评估过程失去公正性,也使国家或者集体的资产流失;还有的因资产评估工作不规范,特别是一些乡镇企业不找中介机构,而由当地计经委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评估,致使评估结果失去可*性和公正性。
  减免税款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
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给予企业减免的税款,由于在法律上对减免税款的性质没有确定,致使因减免税款在企业形成的资产产权确定尚不明确。有的企业对减免的税款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在会计核算上设立“国家扶持基金”进行核算;有的企业直接作为增加利润处理。

  实有资本与注册资本的关系问题
目前被改制的国有企业多数是老企业,其在建厂初期注册的资本数额,经过多年的生产发展,现实际资本数额已大大超过注册资本数额。但由于企业经营方面的问题,使负债增大,生产难以维持,经清产核资后,往往是资不抵债或几近为零值。这样的老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按照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企业重新登记的注册资本以股东的出资额为限,结果造成企业注册资本与实际资本事实上的较大差异,人为地缩小了企业的规模,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

  对改制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
1.对改制企业的纳税清算问题。目前,对企业改制工作的协调、管理由体改委、经委、商委、财政、国资局等综合部门负责,而没有税务部门参加。这就使改制企业在清产核资时不能进行纳税清算,以致给改制后的企业带来一系列纳税方面的问题,并使企业财产分配关系出现问题。例如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小企业改制前作报废、报损以及挂账待处理的财产损失,报经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但是,改制前企业购进的属于报废报损以及挂账待处理的原材料,在会计核算上作了增加进项税额处理,致使改制后的企业对核销的资产没有相应核减进项税额,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同时也给改制后的企业带来遗留问题。
2.对改制后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相当一部分是针对特殊的纳税主体制定的,例如校办企业、福利企业、新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改制后,由于企业的资产结构和性质发生了变化,原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是否还继续实行优惠政策,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
3.利用改制逃避国家税收问题。有的欠缴税款较多的企业,通过企业分立,将欠缴税款挂在老企业的“空壳”上,而将原企业的资金划转到新设立的企业,致使国家对原企业的欠税无法收缴,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4.对改制企业老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问题。按照现行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所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有关账户,所发生的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对外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转让时,应将转让收入与投出时该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外合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资产评估增值则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中的资产评估增值,中外合资企业规定为调整账面价值,内资企业没有明确规定。上述问题一是使会计处理不一致,增加了纳税调整的难度二是处理方法不统一,容易导致合法避税和税源流失。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对改革不规范、遗留问题多的企业要进行“二次改制”的要求,在今后对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中,尤其在财税政策方面,应当本着“加强管理、不断规范、适度优惠、促进发展”的原则,认真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以不断促进青海国有企业进行细致、彻底的改制。在具体工作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国有企业改制要从制度上保证国有资产不再流失。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注意维护国家所有者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应是国有企业改制的一个重要原则,不能在改制工作中因措施不力、管理松散、政策不当而使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认真进行清产核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进行全过程监管,保证清产核资结果的准确;二是上级或主管部门不能干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的评估工作,更不能人为地影响或者改变评估结果;三是对改制的国有企业两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应当根据数额大小,确定不同的冲减净资产的比例,使国有资产流失达到最低程度;四是对改制的国有企业目前挂账的非经营性资产应尽快制定处置办法,使改制后的企业真正实现产权明晰;五是现行政策规定,对企业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国有企业的,按“七折”出售。对此,应该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即只适合于连续三年亏损、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企业。有的地方在出售国有企业时,把盈利的企业也打“七折”出售,这种做法不合国家规定,也造成了国有资产事实上的严重流失。这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纠正。
2.认真研究解决国家对企业减免税款形成的产权权属问题。国家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的税款,是财政无偿取得的收入,表现为国家所有权的增加,纳税人财产的相应减少。税收减免是国家在法定的征税范围内,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做出的不缴或不缴税款的法律规定,是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主动放弃所有权的行为。因此,国家对纳税人减免的税款所形成的资产,应当归享受减免税款的纳税人所有,即国家不再对特定的纳税人所减免的税款享有财产权利。也就是说,国家与纳税人的财产关系应通过税法加以确定,以解决产权界定的法律问题。
3.加强财税管理,规范企业的财税行为。首先,财税部门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协调和解决企业改制前后的有关税务问题,保证企业能规范彻底地改制,并在改制后能健康快速发展。其次,财税部门要转变观念,主动为企业改制提供优质服务,同时推动税收征管改革。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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