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段俊锋律师,广西桂林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包括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等。具体的设立的条件,请跟随着,一起来了解下吧,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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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就不可能设立。股东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特定行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对国家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股东共同制定章程。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立有限公司,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职权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股东会、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经理。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如果相应设立有限公司,就要满足上述要求,如果有一条不符合的话,就不能设立有限公司。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对于相关人员损害公司的利益,都是由公司作为诉讼的主体进行起诉,但是在什么情况下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呢这个是有一定的条件的,也就是前置程序,只有经过了前置程序,而且股东符合一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一、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为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是指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请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诉讼。只有在董事会、监事会接到该请求,怠于行使职权追究侵害公司利益者的时,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分为三类: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前述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监事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前述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人员以外的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或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如何审查履行了前置程序
前置性的条件,在立案的时候要审查的:在起诉之前有没有请求公司的有关机关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这类诉讼。只有履行了这个前置程序而他又没有做的,你才有权利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我们才受理。当然,情况紧急特殊的除外。实际上这里也体现了我们公司诉讼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叫穷尽内部救济原则。
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形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2、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因为一般都是公司作为诉讼的主体去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司不会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解或是不愿诉讼,这个时候在经过前置程序的情况下,股东是可以提出股东代表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