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股权纠纷
文章列表

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获得公司股权后股东名册变更纠纷

2015年8月13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获得公司股权后股东名册变更纠纷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冯向峰 律师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阅读: 28

      2006年11月22日,某拍卖公司受广州市某人民法院的委托,对甲公司股东王某持有的甲公司10%的股权进行了拍卖,乙公司拍得了该股权,并支付了拍卖佣金及购买款项,成为了乙公司的股东。广州市某人民法院裁定((2006)第XX号民事裁定书)将拍卖所得甲公司10%的股权过户给乙公司。但此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亦未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出资额的记载。乙公司多次要求甲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出资额的记载,但甲公司称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为股东会行使的职权,甲公司不能代表股东会行使该权利,因此乙公司应当向其他股东主张权利,在公司章程变更以后,甲公司才可根据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发出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乙公司不应当向甲公司主张。

      根据我国的法律,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用来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是证明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股东名册是由公司置备的,记载股东个人信息和股权信息的法定簿册。成为公司的股东后,公司理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把股东的信息记载于股东名册。这个案件中乙公司拍得的是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的股权,乙公司成为了甲公司合法的股东,乙公司股东身份应予以确认,应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所以甲公司应该对乙公司履行这项义务。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zfxls.cn/art/view.asp?id=826196375700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股东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如何处理 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 2.公司股权赠与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股东去世股权继承期限是多久
  • 3.股权转让如何确定诉讼当事人 股权取得需要哪些条件
  • 4.什么是股权转让纠纷 在法律中股权纠纷案应向法院交多少钱
  • 5.公司股权纠纷的代理策略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 手机:13907832555
  • 电话:13907832555
  • 地址:广东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三区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11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0783255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