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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执行的约束性条件

2015年9月2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股权执行的约束性条件
  股权实质上是财产权的一种,但事实上股权又具备一定的非财产内容,并且这部分非财产性权利又直接影响到其财产权益的实现,因此也决定了股权与其他财产权对被执行人的意义和影响不尽相同,对其从被执行人处剥夺后所产生的后果也不同。一旦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于他人时,势必对相关主体的权益产生一定影响,首先表现为股东的变动;其次根据所处置的被执行人股权所占总股权份额的比例,有可能导致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变动;第三如果对股权的执行持续一段时间,还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基于股权执行有可能对案件当事人之外的主体带来一些不利影响。
  作为一种约束性条件,财产除尽原则应运而生。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执行司法解释对此也有规定。根据这一原则,只有在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才能对被执行人享有的股权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就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这样以求执行股权时尽量做到在保护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把为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尽量控制在案件当事人的范围内,避免伤及无辜。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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