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须进行反垄断审查的情形
2018年7月27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须报告商务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包括哪些情形?
(一)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二)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
(三)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二十;
(四)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
(五)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
(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
(七)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其关联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百分之二十;
(八)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其关联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
(九)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其中(一)至(四)条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才会举行听证会决定批准或不批准。而(五)至(九)条则要求并购方保送整个并购方案,并且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当就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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