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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召开

2015年9月4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股东会的召开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代表1 /4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 /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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