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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2016年2月2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1 )经营范围的限制。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
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
确实需要增加或变更经营项目,应首先依法修改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公司擅自超越经
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转投资的限制。转投资是指公司以出资或认股的方式对其他公司进行投资,成为其他公
司的股东。我国《公司法》第12条对此的限制为:①必须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②除国
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3 )发行债券的限制。按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的和非国家投资的有限责任公
司不能发行债券。能够发行债券的公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4 )作保证人的限制。为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无法预料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充作保
证人,除非公司经营保证业务或自身经营活动必须作出的选择。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公司法》对此没
有做出明确限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上市公司为其他公司担保进行了限制。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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