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兼并收购
文章列表

强制性要约收购期满的结果

2016年4月20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强制性要约收购期满的结果
  强制性要约收购期满,收购人必须及时刊登公告,报告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已预受的股票数量及其在要约期内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股票数量,并据此认定本次收购的结果。总体而言,收购期满不外乎以下两种结果:
  (一)收购失败
  即收购期满后,收购人持有的股份数未能达到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50%。对于收购失败后能否再次发出新的要约,或者需要间隔多长时间才能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我国《证券法》对收购失败的情形未作规定,但《股票条例》第51条第1款规定, 收购失败后“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5%”。
  (二)收购成功
  即收购期满后,收购人持有的股份数达到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50%以上。收购成功可能引发以下几种情况:
  1.目标公司终止上市。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如果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目标公司就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因此,依《证券法》第86条规定,目标公司应终止上市。国外立法也都有目标公司终止上市的类似规定。
  2.强制出售或强制收购。这是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90%以上,但未达到100%时所生之结果。 一些国家规定,在上述情形下,目标公司的小额股东有权强制出售其持有的剩余股份,收购人不得拒绝,如澳大利亚等国;另一些国家则规定,在此情形下收购人有权强制购买小额股东持有的股份,小额股东不得拒绝出售,如英国的《伦敦守则》。显然,前一种规定较有利于小额股东,他们有权选择是否出售其股份,而后一种规定则对收购人较为有利
  我国《股票条例》和《证券法》对这一问题作了相同的规定,收购人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90%时,其余仍持有目标公司股票的小额股东,有权要求收购人以收购要约同等的条件购买其股票。显然,我国法律的这种规定重在保护小额股东的利益,这符合各国收购立法的精神和趋势。
  3.目标公司的变更和消灭。收购行为完成后,如果目标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条件,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如果收购人将目标公司撤销,即为公司合并,目标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目标公司归于消灭。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zfxls.cn/art/view.asp?id=847782999504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公司资产收购流程有哪些流程 公司设立一定要有财务吗
  • 2.公司收购境外股权转让要缴哪些税费 上市公司并购的种类和程序
  • 3.企业并购尽职调查的途径 股东大会股权转让决议有效吗
  • 4.公司合并的条件与程序是什么?公司兼并收购有哪些流程
  • 5.外资并购境内企业须进行反垄断审查的情形
  •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 手机:13907832555
    • 电话:13907832555
    • 地址:广东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三区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11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0783255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