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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本股东的股权转让效力

2017年9月6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人力资本股东的股权转让效力
  我国目前公司立法采取出资形式法定原则,且现有的出资形式中并未包括人力资本,也未在立法技术上采取包容性条款的情况下,人力资本难以成为法定的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形式。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严格禁止劳务、信用出资,而人力资本出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具有以将来劳务出资的性质,故此种出资形式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还不能被轻易确认,此种出资产生的“股东”的股权转让效力就更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的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没有确认人力资本股东的身份资格,故人力资本股东所拥有的股权转让效力没有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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