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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举证问题

2018年4月11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举证问题
  实践当中,债权人主张出资不实,当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实践当中,证明出资的材料客观上保存在公司或出资人手中,债权人取证在事实上存在较大的困难,因此,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不宜要求过严,只要其举出能使人对股东出资瑕疵产生合理怀疑的表面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即可,法院应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对此,债权人可充分运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第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主张自己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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