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应收账款
文章列表

为企业改制时如何去理顺关联关系?国企改制必经的法定程序

2021年12月10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段俊锋律师,广西桂林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为企业改制时如何去理顺关联关系?

  摘要: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所涉及的关联方有哪些怎么理顺关联关系呢下面由为您解答!


  1、什么是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一般是指上市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公司并购行动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财务监督、信息披露、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等一系列法律方面的问题,应该受到公司管理层的高度关注。


  2、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所涉及的关联方有哪些


  上市公司必须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以避免因关联交易而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必须要理顺与改制前的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需要解决的前提问题是哪些人或法人构成关联方。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下述几类主体构成关联方:


  控股股东;


  其他股东;


  控股股东及其股东控制或参股的企业;


  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发行人参与的合营企业;


  发行人参与的联营企业;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上述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


  其他对发行人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3、关联交易有哪几类


  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所从事的如下几类交易:


  购销商品;


  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


  兼并或合并法人;


  出让与受让股权;


  提供或接受劳务;


  代理;


  租赁;


  各种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等;


  提供资金或资源;


  协议或非协议许可;


  担保;


  合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


  向关联方人士支付报酬;


  合作投资设立企业;


  合作开发项目;


  其他对发行人有影响的重大交易。


  4、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过程中,为理顺关联关系有必要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发起人或股东不得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以及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


  第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拟发行上市公司应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不得依赖股东及其下属企业;


  第三、专为拟发行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机构,应重组进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第四、主要为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应由关联方纳入拟发行上市公司,或转由无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国企改制必经的法定程序

  2015年9月13日,国务院公布国企改革指导意见,国企改革备受大家关注。那么国企改制必经的法定程序有哪些国企改制首先要制定改革方案并取得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然后是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接下来是资产评估,最后一步是公开国企改制信息,下面就由在本文详细介绍企业国企改制必经的法定程序知识。


  一、制订改制方案并取得批准


  1、《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改制工作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制订。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依据上述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制订改制方案,并且需要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改制方案需要取得批准才能得实施。


  4、《国有资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国有资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5、《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工作规程》规定:六、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单位所办企业是指单位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包括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决定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7、《改制实施意见》规定: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二、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1、《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2、《改制工作意见》规定: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zfxls.cn/art/view.asp?id=1025446301262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为企业改制时如何去理顺关联关系?国企改制必经的法定程序
  • 2.网上申报企业资质变更怎么做 公司注销税务处理
  • 3.MBO对国企改革的作用和意义 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价方式
  • 4.什么是并购重组,并购和重组有什么区别 收购子公司属于重大重组吗
  • 5.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
  •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 手机:13907832555
    • 电话:13907832555
    • 地址:广东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三区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11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0783255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