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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山县水产购销A部破产清算报告破产清算小

2015年8月13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关于东山县水产购销a部破产清算报告
  东山县人民法院并债权人会议:
  东山县水产购销a部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向贵院提出企业破产申请,贵院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下达《民事裁定书》,宣告东山县水产购销a部破产还债。至此,本组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了一系列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清算工作基本情况
  1、本清算组根据(1996)东经破字第02-4号文精神,组成东山县水产购销a部破产清算组,成员共16名,由朱联生任组长,吴耀辉、林炎福、何保文任副组长。
  2、清算组下设五个小组:即办公室、资产清理组、债务清理组、债权审报组、劳动工资保险组。
  3、清算组的职责及工作范围:
  (1)办公室:负责接受文书、资料、账册、印章等文秘资料及破产行政费用开支,调配车辆,接待和安全保卫工作。
  (2)资产清理组:负责接受财产状况说明书及财产清册、清点、清理、核实、估价。
  (3)债务清理组:负责接受债务清册、清理、核准、组织讨债。
  (4)债权审报组:负责接受债权清册、组织、申报、登记、审核、编制债权分配明细表。
  (5)劳动工资保险组:负责接受劳资清册、核实人数、所欠工资额及劳保费用总额。
  在县法院、县企业破产办的直接领导下,两年多来,我组共接受《企业破产预案》、《民事裁定书》等文件11份;县法院、县企业破产办、水产局、劳动局、审计事务所先后召开多次会议研究,委托东山审计事务所对该部账务、资产进行审计清理、清点、登记、评估和造册。1997年6月3日经贵院批准发布拍卖该部全部厂房设备公告。之后,本组积极联系招商,在97年"闽粤经贸洽谈会"中也做了招商工作。经多方努力,同西埔客商陈水金、林秀燕达成成交该部全部资产,价格为人民币165万元(现存厂房,含林茂顺店面,设备及土地使用权)。
  二、该经理部的基本情况及破产原因
  该经理部系县集体所有制企业,现有在册职工44人,退休职工6人,因工死亡职工抚恤对象3人。该部创办于1963年,从事水产品购销业务,批零差价是企业职工收入和积累的主要来源。故此,企业的底子薄,为追求"规模效益",1987年之后几年,举债技改,先后借用金融租赁贷款及赎买县水产公司资产,新建库容130吨、急冻10吨、日制冰10吨、保温80吨冷库壹座,及职工宿舍、办公室和大澳渔港收购点,投资170多万元。由于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及经营不善,连年发生亏损。虽经1992年整顿发包,由本单位职工承包,当时发包金额测算意在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租赁贷款本息和偿还民间借款本金及支付退休职工退休金。由于林镇生承包期间,债权人纷纷上门讨债,民间债权人还索赔了利息,多次联合起诉,导致部分厂房三次被查封,承包者无法正常生产,使经济效益和企业信誉受到不良影响,加重了企业的还债负担,借新债还旧债。银行到期的利息、租赁贷款本息无法支付,长期拖欠。1995年10月,县工商银行、省工行信托投资公司、厦门工行信托投资公司、东山县水产供销公司等债权人向市中级法院和县人民法院起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县工商银行起诉并作了判决,于95年12月查封全部资产,从此企业停止经营。
  三、该经理部债务情况
  该经理部各债权人于1996年9月11日前向县人民法院申报登记的债权数额为本金2952656.88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4730775.01元(附表一)
  四、有关债权情况
  a部在96年6月11日宣告破产时,债权为人民币138596.20元。但由于大部分债务人因企业倒闭、渔船解体和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同时该债权自86年至90年底前发生的,至今已达十几年之久,其帐龄已超过诉讼时效。现可能收回债权为本部10名职工欠款6943.32元。
  五、关于财产评估、变现和分配方案
  1、根据漳州审计事务所"漳审事估字第30号"和"东山县地价评估事务所(1996)95号",水产a部的全部资产评估金额为人民币3184182.67元。其中厂房建筑物1025642.77元(含由清算组赎回林茂顺店面135.9平方米,179000元),机械设备377539.90元,地价1781000元。
  2、清算期间,经报经贵院同意,采取不停产清算。厂房场地出租,自96年8月至98年8月,共收取租金110408.38元,收大澳收购点租金8250元,98年春节县拨困难职工补助款1750元,大澳收购点按评估价69000元拍卖(需扣典金15000元,拍卖净额54000元)。
  经1998年7月31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同意,西埔范围全部资产变现收入为165万元(办理过户手续一切税费由我方负责)。
  上述合计全部变现资产(含其他收入)为人民币1846351.70元。
  3、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⑴清算费用:自1996年5月1日至1999年4月30日止(包括4月30日以后予留费用1万元)计人民币262334.00元。
  ⑵诉讼、审计及评估费用等计人民币135696.00元。
  ⑶土地出让金、土地评估费及房地产过户税费等计人民币111476.50元。
  ⑷赎回林茂顺店面款179000元及退还徐镇川未到期店租款24000元,付赎回大澳收购点典金15000元,计218000.00元。
  四项合计支出人民币727506.50元(附表二)。
  上述资产变现收入扣清算费用、诉讼、评估及房产过户税费等,结余人民币1118845.20元。根据厂房、设备、地价评估比例测算,结余净额中厂房建筑物396986.63元,占32.21%,机械设备126290.64元,占11.86%,地价595567.93元,占55.93%。
  债权人中,工行四家房产抵押贷款和设备租赁贷款本金1615790元,本息合计为3177108.46元。工行四家作为抵押物债权人,抵押物厂房建筑物、机械设备变现后净额为523277.27元,应归还工行四家债权人。
  以上可供债权人分配的资产分配办法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后报法院裁决。
  上述财产如得到债权人会议通过及财产分配完毕,建议报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注销《东山县水产购销a部》。
  特此报告,请审核。
  东山县水产购销a部破产清算组(印章)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抄送:东山县企业破产办公室、县水产局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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