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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2015年9月29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申请破产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破产申请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按照破产程序了结其债债务关系的请求。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破产申请的提出要同时具备以下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才能被法院接受。
  1?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
  (1)破产申请必须要由具有申请权的人提出。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债权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债务人可以作为破产案件的申请人;
  (2)破产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在我国,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普通法院属管辖,至于破产案件级别管辖以及管辖权方面,应参照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执行;
  (3)破产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这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较是一个区别;
  (4)破产申请由债务人提出时,应预交破产费用,但不用一次全部预交完毕,而且在破产宣告后,它可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和解达成协议后,应自债务人财产中及时偿还。
  2?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
  (1)破产原因。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清偿到期债务的以及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至于如何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只要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破产能力。在我国,只要是企业法人都具有被申请宣告破产的主体资格;
  (3)至于多数债权人、经济能力、破产障碍,目前在我国的破产立法中不属于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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