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
2016年11月22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撤销权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是指清算组请求人民法院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实施的对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是以维护公平原则为前提,主要是恢复因破产企业的不当行为而遭到破坏的权益,如:隐匿、转移财产、私分和对个别债权的清偿行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宣告破产之日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 放弃自己失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清算组对上述财产的追回,就是行使撤销其破产企业的上述行为的撤销权。
撤销权具有下列特征:
一、 被撤销的破产企业的行为,必须是在企业宣告破产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 破产企业的行为必须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公平原则,应当恢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三、 破产企业行使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
四、 因破产企业的行为而获利的人存在。
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企业有上述行为的,是指在企业宣告破产前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由此,撤销权的行使应在企业宣告破产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行使;
二、行使撤销权的方法是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裁决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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