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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发起人有那些法律责任?
2017年9月4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说明】
发起人的责任包括:
(一)连带责任:1、对设立时的债务和费用的连带责任;2、对认股人股款及利息的连带责任。
(二)过错责任:由于过失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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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90783255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zfxls.cn/art/view.asp?id=89212052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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