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解散清算
文章列表

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

2018年3月5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wzfxls.cn/art/view.asp?id=908242606522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审查破产申请注意事项 向破产企业申报保证债权的条件
  • 2.公司解散清算需知道的八个问题 公司司法解散适用要件
  • 3.合伙企业破产清算的顺序 破产的两种情况
  • 4.企业破产宣告对破产人的法律效力 房产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
  • 5.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清算的举证责任
  • 官方二维码
    联系我们
    • 手机:13907832555
    • 电话:13907832555
    • 地址:广东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三区龙井二路3号中粮地产集团中心11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90783255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