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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外来及外出人员就业证、卡”

2016年12月29日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http://www.wzfxls.cn/
内容提示:
证、卡的领取和发放
收费问题
管理规定
(一)证、卡的领取和发放
1、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领取
我省农村劳动力到省外或本省内流动就业,外出就业之前,须持身份证和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市(地)、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成批量进入外省就业人员,也可到我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设在当地的办事处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2、外来人员就业证的领取
外来人员到我省辖区内就业,须凭“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用工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证、卡合一,作为流动就业的有效证件。
3、证卡的发放
乡、镇劳动服务站(所),受县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可以承担核发“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工作。
4、已经在外省或本省就业的人员,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可回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领取,也可直接到我省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输入地设立的办事处领取。现已在岗并持有我省发的“务工许可证”的流动就业人员,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到输入地的就业服务机构换取“外来人员就业证”。
5、“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均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劳动保障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名称为“河北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河北省外来人员就业证”。
6、输出和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按照证、卡合一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证、卡换发工作。输入地要主动采取各种措施,尽快为民工换发“外来人员就业证”。输出地要积极配合输入地做好“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换发工作。
(二)收费问题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服务项目向服务对象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及培训费,按河北省劳动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就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劳服[1993]111号)执行。《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提及的跟踪服务费和招用外省劳动力调节费,暂参照上述文件执行。
(三)管理规定
1、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大力宣传《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宣传实行流动就业证卡制度的意义、目的,使用人单位和广大民工都了解办理流动就业证、卡的必要性和审领办法。
2、各市、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核发证、卡工作的具体计划,包括时间安排,工作步骤,核发形式等,报省就业服务局。同时,要加强核发证、卡工作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省厅拟对主要输出、输入地核发证、卡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关于换发“外来及外出人员就业证、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3月1日冀劳[1995]29号)]

文章来源: 广西桂林知名律师
律师: 段俊锋 [桂林]
广东安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0783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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